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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23-01-19 16:56

索引号:430S00/2024-023000 文号:湘教发〔2023〕2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23-0300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8-01-17
签署日期:2023-01-10 登记日期:2023-01-18 所属机构:省教育厅
所属主题:教育 发文日期:2023-01-18 公开责任部门:省司法厅

HNPR-2023-03003

湘教发〔20232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现将《湖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2023110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 学位授权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

第五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负责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的学士学位授权审批,具体工作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学位办按照以下标准组织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单位授权审核。

(一)办学方向: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学指导思想端正,理念思路清晰,培养目标明确,办学定位准确。

(二)专业设置:学科专业设置合理,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和社会需求。各专业制订了能实现本学科专业培养目标、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要求及质量标准等符合国家本科教学工作相关要求。

(三)师资队伍:专任教师队伍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等整体结构分布合理,数量满足教学需要;生师比、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的比例、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比例、具有行业背景的双师型教师比例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专业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学科背景、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本专业人才培养的一定工作经验。

(四)基本条件:学校办学经费有稳定保障,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教学及生活设施能满足本科生培养需要,基本达到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标准要求。图书资料及数字资源基本满足专业人才培养需要,实验室设施及设备台()数满足教学要求;建立了稳定的、基本满足教学需要的实习实训平台、基地;实习实训经费有保障,指导教师队伍相对稳定。

(五)制度保障:学校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制定了办学治校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并有保障教学管理制度、学位授予制度等得到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和方案。

(六)质量监控:建立了较完备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明确了与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教师教学考核和学生课程考核办法、标准及具体实施方案,建立了专兼结合的教学质量管理队伍,人才培养过程可控,结果可预期。

第七条 省学位办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单位授权审核。

(一)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11月,向省学位办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首批专业授权申请。

(二)学校向省学位办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 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专题报告和学校简况表;

2. 学校整体条件自评报告;

3. 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及自评报告;

4. 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三)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审核申报材料,进行现场评审,提出评审结论建议。

(四)专家评审结论建议经省学位委员会审定形成评审结果。

(五)省学位办向社会公开发布评审结果。

第八条 省学位办按照以下标准组织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专业授权审核。

(一)专业定位:专业定位科学合理,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对接区域(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密,办学目标明确,注重特色培育。

(二)培养方案: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切合行业、领域对专业人才的要求,突出立德树人,注重课程建设,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设计科学合理,考核标准明确,考核方式多样,注重学生专业素养与实践创新能力培养,人才培养质量可预期、可评价。

(三)师资队伍:有足够数量的专任教师保证教学任务的落实,专业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并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人才培养经验和行业实践经历,师资队伍的年龄、学历、职称及学缘结构合理,根据专业特点配备了足够数量的具有行业背景的双师型教师。对教师的考评奖惩制度健全。

(四)条件保障:有相应的学科作支撑,有稳定的办学经费作保障。专业实验室、图书资料等基础教学设施及网络教学资源等能满足专业教学需要,有相对稳定、条件良好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校企、校地、校院(所)等合作育人工作有较完善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五)过程管理:建立了覆盖专业教学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制度,师生的教学活动能得到及时有效监管,教学运行有序,管理规范。

第九条 省学位办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专业授权审核。

(一)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原则上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学生的当年11月,向省学位办提出学位授权申请。

(二)申请材料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省学位办提交,同时报送授权专业简况表及自评报告、相关管理考核制度等支撑材料。

(三)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并提出评审结论建议。

(四)专家评审结论建议提交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形成评审结果。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撤销的授权专业报省学位办备案。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停止招生五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恢复招生的须按照新增本科专业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

第十一条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可自主开展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首次申请自主审核授权的学校当年11月向省学位办提交专题报告,同时报送学士学位自主审核实施方案及相关支撑材料;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评审结论建议;专家评审通过并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校方可开展自主审核。

(二)开展学士学位自主审核的学校,新增专业的自主审核结果每年11月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应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应符合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应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明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强化思想政治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不同学科专业的培养特点,体现不同类型学生的不同要求。学校的学位授予标准和相关要求,应当在学生入校时告知学生。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和具体操作办法。

(一)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主要包括:

1. 院(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审查学生的在校表现和学业完成情况,达到要求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上报学校学位管理部门。

2. 学校学位管理部门对院(系)的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提交的学位拟授名单进行初审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学位授予名单集中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3.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进行公布,并报省学位办备查。

(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学校学位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申请审核程序,明确学位课程基本要求,明确需统一组织的考试课程、标准要求及具体操作办法。对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学生,按程序审批并授予其学士学位。

(三)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成人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应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第十五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学校实施辅修学位制度必须导向明确,措施完善,规范有序。

(一)辅修学位主要是满足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同时辅修其他本科专业的需要。

(二)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专业大类。

(三)学校必须以学分制为前提,制定专门的辅修学位实施办法,对课程要求及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作出明确规定。

(四)辅修学士学位的学习年限应与学校对主修学士学位的学习年限规定相一致,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五)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六)学校的辅修学士学位实施办法须报省学位办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每年的辅修学位授予名单须报省学位办备查。

第十六条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可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学校实施双学位项目必须科学论证、把握标准、创新机制、确保质量,严格按程序操作。

(一)拟实施双学位项目的学校必须组织相关行业和领域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并研究制定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具体管理办法。

(二)项目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

(三)项目必须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明确课程要求、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的标准要求,以及特殊的培养措施及要求等。

(四)学校的实施方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或者党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向省学位办提交专题报告,同时报送相关材料。省学位办每年10月统一受理后,组织专家进行专门审核,通过后,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

(五)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双学位项目,在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通过高考招收学生。

(六)学生毕业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七)学校每年的双学位授予名单报省学位办备查。

第十七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可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联授学位由主授高校和联授高校以校校合作育人的方式组织实施,必须坚持正确育人导向,严格标准,共育共管,创新机制,确保质量。

(一)合作高校应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或重大合作项目支撑。

(二)联授学位的专业应是双方高校都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且应是双方高校的优势或特色专业。

(三)合作高校经平等协商,充分论证,正式签订联授学位协议,明确双方权责。

(四)双方共同研究制定联合培养项目和实施方案,明确合作的学科专业、培养规模,学位授予标准及要求等学位授予管理的相关事项。

(五)省内院校联授学位的,主授学校联合联授学校于每年10月共同向省学位办提交专题报告,省学位办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省内院校与省外院校合作联授学位的,同时报省外院校所在省学位委员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联授学位工作。

(六)经批准实施的联授学位项目,按高考招生的相关规定纳入主授学校招生计划,由主授学校通过高考统一录取学生,学籍由主授学校管理。

(七)学生完成学业,达到规定要求的,双方联授学位,学位证书由主授学校颁发,联授学校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八)年度联授学位名单由主授学校报省学位办备查。

第十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可按一定比例对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或奖励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负责本省学士学位管理、监督和信息工作,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引导、指导、督导学位授予单位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特色发展,定期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于202312月底以前修订完善本单位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主动公开本单位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学位授予工作,惩处学术不端行为。严格执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联合培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并认真、准确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严禁信息造假、虚报、漏报,定期向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报送信息。

第二十一条 省学位办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开本省学士学位相关信息,每年定期公开发布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将建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检制度,原则上在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对其进行质量评估,并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进行质量抽检,加强对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的质量监管;建立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监督机制;明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与授权专业的职责,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将采取工作约谈、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措施,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二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建立申诉复议通道,保障学生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31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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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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